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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原县工伤保险业务流程

信息来源于:镇原在线 发布时间:2011/7/29

一、工伤参保登记
(一)、用人单位(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)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,需填报《社会保险登记表》和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登记表》,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:
1、营业执照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;
2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;
3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
4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
5、其他规定的证件或资料;
(二)、参保单位在申请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时,应在次月的5日提供相应证件和资料;并填写《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》、《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》。
(三)、因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或资料不全,未通过审核的,社保中心应一次性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。
二、工伤保险费征缴
1、申报受理:社保中心每月5日前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登记表》。并要求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:
1)、工资发放明细表;
2)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;
3)、工伤保险规定的其他资料;
2、缴费: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保中心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。
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位按月缴纳,并于当月10日前缴清。逾期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,在此其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,由该用人单位负担。
三、工伤职工就医、伤残、工亡待遇管理
(一)、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,所在单位应积极救治,在本县住院的,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向县社保中心申报;异地住院的,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县社保中心报告。
1、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协议机构就诊,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。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住协议医疗机构。
2、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,由市医疗保险局提出建议,参保单位提出意见,填写《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》经医保局核准后方可前往。
3、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,填写《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》,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,经医疗保险局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。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,由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。
4、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、身体机能心理、职业康复的,填写《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》,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,参保单位提出意见,经医保局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。
5、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,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,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填写《工伤职工配制辅助器申请表》。
(二)工伤职工医疗待遇审核和支付
1、坚持“因伤施治,合更紧检查,合理用药,合理治疗,合理收费”的原则。
2、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、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设施项目标准,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的标准支付。
3、工伤职工报销工伤医疗费需携带下列资料:
1)、《工伤认定结论》;
2)《庆阳市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审批表》;
3)、工伤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单据门诊处方单,住院携带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;医院加盖公章的出入院证明;
4)转诊转院申请表;
5)医保局规定提供其他资料;
(三)、工伤职工伤残待遇
1、伤残职工在申请伤残待遇时,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:
1)工伤保险待遇申批表;
2)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;
3)工伤认定结论;
4)劳动能力鉴定结论;
5)其他规定的证件和材料;
2、工伤职工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伤列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核定金额有异议的,提出重核时,医保局应予重核。
(四)、工亡待遇
1、申请工亡职工工亡待遇除上述提供的材料和证件外,还需提供以下资料:
1)、死亡证明;
2)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,还需提供被供养人户口薄及复印件、与死者关系证明、生存证明、无生活来源证明等;
2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对工亡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,提出重核时,医疗保险管理局应予重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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